汽车消费贷款官司激增凸显信用软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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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09:01 经济参考报 | |||||||||
朱立毅 翁旭鸣 案情往往比较简单、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多为小老板、案发后往往“不翼而飞”、纠纷多缘于故意拖欠不还……具有这些“怪”特征的案件,就是日前越来越多的汽车消费贷款官司。
今年10月1日,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规定,试图扭转目前“车贷”官司激增的局面。 今年,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的车辆抵押贷款案件共有45件,占全庭总案件数的45%。法官顾凤根告诉记者,这类官司的借款人多为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多少也算是个老板”。在该院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成为被告的这类“老板”共有34人,占全部被告的3/4以上。 由于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这些借款人往往更容易获得贷款,然而在还贷时,部分借款人却露出了自己的“另一面”。在南浔区法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案件中,有18起案件的借款人“乖乖地”还清了全部借款本息,这一比率高达近40%。法官分析说,可见这些被告手头明明有钱,就是故意拖欠不还,只有被告上了法庭,才不得不清偿借款本息。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些被告中有高达84.4%的人常住外省市,这也给他们的突然“失踪”带来了便利。 据统计,到今年上半年,全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已超过1800亿元。然而从2003年底至今,至少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 汽车消费贷款中的抵押物即车辆的流动性,往往使得车贷抵押这张“底牌”失去实际意义,从而容易引发“车货”纠纷。 目前,车辆贬值迅速,抵押时的车价往往高于借款额,但一段时间过后,车价下降,其价值与借款额相差无几,甚至远远低于借款额,这时借款人往往会选择放弃还款,以车抵贷。 “银行缺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也成为产生众多‘老赖’车主的温床。”银行承认,由于个人的收入、临时居住地等基本情况由其自行填写,没有相关材料加于证实,加之未建立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银行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审查其实形同虚设。 事实上,银行在向购车者贷款时,已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现行的车贷履约保证险是消费者申请汽车按揭贷款时购买的一种信用保险,万一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银行损失。 而当风险转移到自己头上之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缺陷又使“老赖”车主有机可乘。据了解,保险公司开办车贷险,主要目的是想带动其它车险业务,比如车损险等。但事实是,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居高不下。2003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甚至达到惊人的400%。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较大,今年仅有10%的新购汽车能从银行得到贷款,而去年这一比例为30%至35%。显然,要使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健康地发展,建立资信审查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就显得更为迫切。 2004年10月1日,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新《办法》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新《办法》还强调要求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此外,《办法》还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出现在“黑名单”中。 尽管如此,新办法真的能够使车贷业务起死回生吗?这对银行、保险公司和车商来说,都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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