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债规定再触偿付能力敏感神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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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7:02 证券日报 | ||||||||||||
国寿 新华 太保选择沉默 □ 本报记者 晓琴 11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允许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
《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宽泛的,同时,不论是上市的、拟上市的和不上市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用发行次级债的方式弥补资本金的不足。次级债的长期性以及到期后可以协商申请延期或者滚动发行的特性,与保险企业尤其是寿险公司资产结构的中长期性是匹配的。 不论是中资还是合资的保险公司,近年来在业务规模和网点铺设上都是一路突飞猛进,规模飞速发展与融资渠道狭窄日益尖锐的矛盾集中反映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到挑战。《办法》的颁布不仅在时间上给保险公司筹资提速,同时也使所有保险公司都能够通过次级债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8月底,国寿、新华和太保寿险因偿付能力问题受到监管部门批评,偿付能力问题变得敏感起来。此次《办法》颁布,为解决问题带来了政策福音,三家公司却都没有就此问题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虽然,国寿、新华和太保寿险同时被监管部门就偿付能力出示了“黄牌”,但具体的个中缘由还是有所不同的。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寿与太保寿险遭到偿付能力不足质疑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多年以来由于商业银行多次降息形成的“利差损”给公司财务造成的拖累。中国国寿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将“利差损”的包袱丢给了中国人寿集团,所以,此次被指面临偿付能力危机的是中国人寿集团而非中国人寿股份公司。 太保寿险的偿付能力问题也缘自“利差损”包袱,据知情人士透露,太平洋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后,“利差损”成为太保寿险的历史遗留问题,2002年太保完成增资扩股后,太保集团并没有相应地给太保寿险增加注资,所以,历史遗留问题就依然遗留着。“太保寿险并不具备单独上市的资格”该人士表示。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太保集团将整体在11月发行A股,取代新华人寿成为国内首家发行A股的保险企业。好在太保寿险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并不会影响集团整体上市。“作为一个整体,太保集团还是有钱的。”他说。 与太保不同,新华人寿一直以来在发行A股方面的呼声很高,后来突然变得低调,据说偿付能力问题是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上市而快速扩张,而恰恰是快速扩张带来的偿付能力问题让新华人寿在上市冲刺前来了个急刹车。 有关数据显示,新华人寿在成立的头5年中一直保持着稳步发展的态势,其快速扩张的步伐起步于2000年引进了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荷兰金融发展公司4家外资股东,随后提出上市目标,并很快获得了保监会的支持。2001年新华人寿的分支机构达到10家,截止到目前,其分公司达34家,中心支公司150家,营销服务部562家,内外勤员工达到了14万人。以每家分支机构200万元的开办费用计算,可见扩张带给财务的压力不小。 当三家公司保持沉默时,泰康人寿传出消息,发行次级债的方案已经上报保监会批准,公司准备在11月初正式对外发布有关消息。如果顺利,泰康人寿将成为首家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发行规模大约为13亿元。 今年上半年,泰康人寿在寿险业增长6.5%的情况下,保持了41%的高速增长,是五大全国型保险公司中上半年同比增长最快的公司,市场份额跃居第四,连续三年保持了100%以上的增长速度,不能说不惊人。 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透露,尽管去年泰康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是114%,但今年可能降至101%,到明年则可能会面临偿付能力的挑战。此前,泰康人寿曾表示,近期没有上市的打算。 去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行和建行计划在明年上市之前共发行约1000亿元左右的次级债,以优化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结构。目前,两行一期次级债大约已经分别发行了100亿元左右。 保险公司发行A股一直没能如愿,分析师马国旗说,在A股IPO之前发行次级债可以使拟上市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看起来“更健康”。此外,对于那些不打算上市或者近期还不具备上市条件,而业务飞速扩张又急需资金输血的保险公司而言,次级债犹如雪中送炭。 “有别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是,此《办法》规定了次级债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和‘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在风险控制上有更严格的管控机制。”马国旗说。 此外,在次级债的总体规模控制上也有所区别,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规模的上限是发债银行核心资本的50%,而保险企业发行次级债的上限是其净资产的总额。相对于商业银行庞大的资产规模而言,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根本不是一个重量级别,对比中行和建行1000亿元的发行规模与泰康人寿区区13亿元的发行计划可见一斑。所以,《办法》在发行规模上比商业银行宽松。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次级债的清偿顺序仅列在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前,这就要求投资者对发债主体的信誉和风险管控能力具有相当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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