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差距考验我国银行业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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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08:02 中国经济时报 | ||||||||
唐双宁表示,5年后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 本报记者 唐福勇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13日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明确提到,银监会对照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进行的自我评估表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在七个方
《核心原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机构合作起草的用于指导和评价各国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文件,发布于1997年9月,已经为国际银行界广泛认可。我国是巴塞尔委员会联络小组成员之一,积极参与了《核心原则》及其评估方法的起草工作。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第一次尝试性自我评估。 我国银监会成立后,抽调长期从事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第一线的资深监管人员和专家成立了《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希望综合反映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系统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从2003年5月到2004年6月底,评估工作完成。 唐双宁在署名文章中说,评估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离《核心原则》要求有七大差距: 一是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受内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从外部环境看,评估小组认为我国宏观经济从总体上看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增强,但仍存在结构失衡等影响持续性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制约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从银行监管的内部环境来看,主要存在监管者责任不够明确,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制约,银行监管法规框架存在缺陷,监管支持系统还较薄弱等。 二是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还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现行法规规定的有关发照标准存在缺陷,没有制定明确的细则;对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设限不科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影响着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三是还没有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监管法规体系,法规的制定、修改还不够及时;对商业银行资本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存在诸多缺陷;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尚没有提出一整套有效的办法等。 四是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如现场检查尚未实现制度化,缺乏计划性、连续性;非现场监测的风险识别、分析和预警功能较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有机结合不够;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国际活跃银行的并表监管能力不足。 五是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性方面尚需花大气力改进。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信息的连续性和相关性、银行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都急需加以调整、改进。 六是目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由此导致监管机构对有问题银行处置不及时,成本高,也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监管者权威不强的问题。 七是对商业银行境内外并表监管的能力严重不足;与一些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的范围和深度十分有限等等。 唐双宁表示,银监会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三分之二左右达到《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具体而言,今后5年将建立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合作有序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银行审慎监管法规体系;建立规范、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建立持续、有效的现场检查体系和非现场监测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价、预警体系;建立及时有效的纠正与处置体系;建立畅通有效的跨境银行业监管机制;建立专业化、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与激励机制;建立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跟踪评价机制;促进建立有利于银行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