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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产项目造价千万开工之前必须担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07:31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王小星)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主要的建设环节中,需要进行担保,以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各方的权益。记者昨天从建设部了解到,建设部已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贯彻。

  按《规定》,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项目,在工程
投标、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约、承包商付款的环节上都需要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

  在参加项目的投标时,投标人就需要交纳保证金或者以担保人保证方式进行担保,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或以保证金作为追究。当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如果没有担保人向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视作开发商建设资金未落实,则不具有开工资格。而承包商也需要找保证人,向业主提供按照合同进行建设的履约担保,同时承包商还要找保证人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按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才能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同时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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