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家银行通过审查修改霸王条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07:48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电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9日宣布,当地三家银行机构的8份消费贷款合同已经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合同中过去经常出现的一些“霸王条款”得到了修正。 通过审查的这8份消费贷款合同分别属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和浙商银行。这些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以往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现在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进行投保;以前的合同往往规定消费者
通过审查的合同还明确规定,消费者和银行可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权;经审查的合同删除了以往合同规定的消费者应负的不平等违约责任和处理条款,对银行要求消费者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等条款也予以删除。同时,现在的合同文本还增加了银行违约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