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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立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机动车负全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07:30 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 崔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在20日进行二次审议并表决。首都之窗网站昨天发布“《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报告就“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报告说,建议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事故后,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对征求意见稿中原第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法行为以及司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草案中“骑车带人”的有关规定,建议修改:①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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