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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合同被亮红灯 浙江3家银行自刹霸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15:41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0月9日电 (朱立毅、沈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9日宣布,当地三家银行机构的8份消费贷款合同已经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此前这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霸气"十足的条款得到了修正。这是三家银行机构对浙江省工商局今年7月发出的《格式条款修改通知》所做的回应。

  据介绍,通过审查的这8份消费贷款合同分别属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广东发展银
行杭州分行和浙商银行。这些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以往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现在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进行投保;以前的合同往往规定消费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现在,消费者可依法将抵押物出租,或将余额再抵押。

  与此同时,通过审查的合同还明确规定,消费者和银行可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权;经审查的合同还删除了以往合同规定的消费者应负的不平等违约责任和处理条款,对银行要求消费者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等条款也予以删除,同时,现在的合同文本还增加了银行违约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18日新成立的浙商银行还作出承诺,消费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将由银行承担50%,而在此前,这些费用往往都是由消费者全额负担的。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表示,对通过格式条款备案的合同文本,工商局除核发全省统一备案编号外,还允许三家银行机构将工商红盾标志印制在合同文本上,同时将尽快把合同文本的全文公布在浙江省工商局的网站(www.zjaic.gov.cn)上,以便广大消费者查询。如果各银行机构要对通过备案审查的合同进行修改,还须重新报省工商局备案。

  据了解,除了这三家银行机构之外,目前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等已向总行进行汇报,要求总行组织人员修改格式条款,或者授权分行进行修改;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等已将修改好的消费贷款合同文本报总行审查;另外还有两家银行则已对工商部门的修改通知书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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