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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生命定个合适的价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 14:18 法制晚报

  新交通法实施后的第一起“撞了不白撞”案,又称“全国行人违章致死第一案”日前在宣武法院宣判。在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奥拓车司机被判赔偿原告共计15万余元(9月29日《法制晚报》报道)。

  新交通法实施后,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负全责”的听证、争论虽暂时告一段落,但是争论中涉及的问题,并没有、也不可能从认识上得到彻底地澄清与解决。人们寄希望于司法
实践的不断探索,所以此案的判决尤为引人关注。判决后,笔者注意到,原告代理律师对这笔赔偿能否顺利执行表示了担忧。而这样的担忧,在被告车主的态度中得到印证——被告刘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判决我不能接受,别说分两次付清,就是分10次我也支付不了。”

  刘寰的说法,当然不可能成为拒绝执行的理由。但是,在涉及执行的问题上,此案却有着相当的代表性。

  按照专家的说法,新交通法规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但是,“先进理念难敌现实困境”的例子实在太多了。退一步说,就算是新法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算是机动车伤了人,不论谁的责任都要作出赔偿,可赔偿终究是要有个标准的。从人性意义上说,生命当然“无价”;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说,则“生命必须有价”。一条人命到底值多少钱?只有有了明确的量化,才能按照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而这个“明确量化”的意义,显然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以人为本”同样重要。因为如果价值定低了,赔偿起不到对违规者的震慑作用,法制精神也就得不到张扬;而如果定高了,赔偿额度就有可能达到机动车一方即使倾家荡产也赔不起的地步,那么这样的法规不仅同样有违公正,而且也根本无法落实,“法律白条”肯定会越打越多,“以人为本”的最终意义,也必将大打折扣。

  因此,我以为“撞了不白撞”必然有赖于“判了不白判”。而要想“判了不白判”,就必须给“生命”开出一个明确、适当的价码。新交通法规只有经过这样不断地调整,才能保证公正性与可执行性的高度统一,便法律彰显应有的意义。

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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