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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担保:长大的秘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5:16 《数字财富》

  

民营担保:长大的秘密

  本刊记者 李硕/文

  1999年12月,以5000万元注册资金起家的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公司正式成立时,谁也没有想到,这家民营专业担保企业会发展得如此迅速。2003年,公司的税后利润达8000万元。据2004年4月底的统计数字,中科智经过三次增资扩股,总资产已达10亿元人民币,累计担保金额60多亿元,服务客户约2000家。

  在当前混乱的担保市场里,中科智的成绩显得十分引人注目。

  信用积累

  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从哪里来?

  “我印象最深的就是第一单企业担保的事情……”如今,中科智董事长张锴雍再回忆起步的艰难时,显得平淡而从容。可是当初,政府、银行和许多人却认为这个人几乎疯了。

  张锴雍“误入”担保业,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切肤之痛。当年,中科智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公司与一家国有企业互相担保,可没想到这家国企最后却还不上钱,中科智只好为其偿还了900万元的贷款。不过这一大笔钱并没有白赔,张锴雍有了新的发现。

  5年前,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对信用的需求也骤然增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作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重要一环——担保正顺应其时。1999年11月,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深圳市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此后,张锴雍开始专心致志地做担保了。

  当时,绝大多数专业担保公司都是政府政策性的担保机构。由于没有政府信用的支持,银行不接受中科智单薄的资历与背景,根本不相信其担保能力,业务开展异常艰难。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张锴雍只好拿出真金白银放在银行,给企业做全额质押担保。可这样一来就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其回报率远远低于投资。而且,还有无条件代偿风险。

  但信用积累和建设是担保公司这种以信用为本的融资中介的基础,是一个长期过程,要想做得长久,中科智就必须要一点点去换。最初,中科智与银行建立业务联系时,几乎都要交足100%的保证金。此后,随着成功的项目逐渐增加,银行越来越信任中科智,收取的质押金也越来越少,“在有些银行,甚至可以获得免质押贷款”。

  如今,中科智摘到了耕耘信用的果实:仅2003年,中科智的担保金额就达到24亿元,收入过亿元,回报率达20%,4年累计发生过4笔代偿,代偿金额为人民币3428万元,坏账为人民币88万元。

  目前,不论担保规模、资产规模还是利润规模,在全国民营担保企业中中科智都排在第一位。即使包括国有担保公司在内,也处于行业的领先水平,利润规模排第一,业务规模排第二位,资本规模排第六。

  补充银行信贷文化

  在目前国内的环境下,专业担保公司的许多业务集中于融资担保,专业担保在事实上就成为银行信贷文化的补充。

  在审贷过程中,银行和担保公司对企业的事前审贷是分别进行的。“我们在风险控制方面,一定要不同于银行,如果雷同于银行,就没有我们的生存空间。”张锴雍表示,“客观地说,担保公司受理的客户都是中小企业,是银行想做而不敢做的客户。”

  银行不敢做,原因在于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信心不足,担保公司能否受理,就在于其能否找到比银行有更多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

  中小企业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其财务报表与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出入,而且中小企业一般不会有很强的抵(质)押物,因此设计出能为企业所接受又能控制风险的反担保措施组合方案,是担保公司区别于银行的重要手段。

  首先,担保与信贷在前期审核工作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后期制订反担保组合方案以及合理规避风险时,银行要求的是硬性反担保抵押/质押物,而企业能够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物大多是软性的各类权利质押或者是第三方反担保,这对担保公司的设计组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银行受制于分业经营的管制,不能直接经营或投资企业,而担保公司则没有限制,比较容易介入对企业的控制过程。中科智便很重视企业获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状况。据介绍,中科智并不介入企业的管理,但严格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以保证企业不会恶意诈骗或挪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最重要的是要抓住它的核心资产,并将责任具体到人身上。”张锴雍认为,这是牢牢抓住企业的最有效办法,一旦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将其核心资产进行处置,甚至迫使企业的负责人个人出资清偿。据此,中科智还提出了“1+3个半”的理论,1代表需要担保企业的法人或核心股东个人无限责任担保,3代表动产、股权和无形资产,半个代表不被银行接受的不动产。

  自我减震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对不同背景的担保公司的态度并不一致。在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项目出现代偿问题时,银行愿意同时承担一部分损失,而民营担保公司则没有这种待遇,所有风险完全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这使得民营担保公司在选择客户上要更加小心,对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还要更高。

  “我们从来不给国有企业担保。”张锴雍表示,这并非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与国有企业不同,民营企业有自身的天然优势,其机制灵活,实力小,但创新能力强。而同为民营企业的中科智则对产品、项目、行业等的市场潜力“敏感异常”。为了保证这种优势,中科智甚至在增资扩股的时候也对国有企业“敬而远之”。

  对所担保的企业,中科智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产品)的成长周期、不同抵(质)押物担保种类、不同业务品种;建立细分、科学的资信评估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加科学合理,减少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同时,中科智根据银行的贷款种类开发了多个担保品种。张锴雍表示,由于不同种类的贷款风险不同,一般情况下,个人贷款的违约率往往低于企业贷款,因此,中科智便侧重发展一些低风险的担保品种,以降低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为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中科智实行全员风险责任制,除不可抗拒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损失外,因违规造成的风险损失,有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比例赔偿损失。

  此外,中科智还建立了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担保八级分类制度。在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中科智积极参与其它担保基金管理并加入国家信用担保的再担保体系。借助担保获得的经验,张锴雍为中科智还加上了投资的轮子。

  在寻求担保的企业中,会有许多好的项目与客户,“在考虑资本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做一些债权投入,或者是股权投入。”尤其是对于一些项目周期短、急需资金的企业,等银行的贷款发下来,可能市场机会早就错过了。在这种情况下,中科智往往就会直接投资,这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

  张锴雍认为,“我们担保公司就像两栖动物,既能像企业一样在水里游泳,又能像金融资本一样在陆上行走,而两栖动物自然有它的生存空间。”

  -

  【评 论】

  政府监管慎用审批权

  邓晓梅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对于政府对担保业的监管,人们常常处于一种矛盾心态。那就是:如何避免政府对担保业的监管再次步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本文就此谈三点原则和几个建议方案。

  1. 政府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原则1:严格限定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范围

  政府监管的角度应该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即如何最好地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确保政府的一些非常有价值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如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弱势群体等。

  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首先是对监管者提出了要求,要不断增强市场监管的透明度,确保不同的商业机构具有同等的、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就是要完善法律环境,保障担保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与担保关系中的其它法律主体之间有适度的分担。

  超出以上范围的任何政府干预,都是应该避免的。

  原则2:审慎选择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模式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告诉市场应该如何行为;二是为市场提供公共信息,帮助市场自行去判断应该如何行为。

  我国传统的政府监管往往注重前者,其结果就是“一管就死”。主要是因为忽视了公共信息的提供,没有为市场服好务;一旦政府撒手,又立刻进入“一放就乱”的状态。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在制定担保业相关监管政策时,必须彻底转变观念,真正从“市场管理者”变为“市场服务者”。即帮助建立健全市场的信号机制,尽可能通过为市场提供有价值的公共信息,降低信息的获取成本,纠正自发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维护市场的整体信用,为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原则3:审慎选择市场中的干预对象

  市场中的担保行为千姿百态、丰富多彩,为的是适应不同市场交易行为的需要。比如,从担保法律关系的形成来划分,国际上有法定担保和普通担保;从受益人的性质来划分,有以公共部门为受益人的担保,也有以私人机构为受益人的担保;从担保标的的合同属性来划分,有合同担保和非合同担保;从担保义务的融资性质来划分,有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从担保义务的履行方式来划分,有义务履行型担保和货币赔付型担保;从特定担保品种所服务的目标来划分,有政策性担保和一般商业担保;从担保主体来划分,有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专业性担保,也有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其它市场主体所进行的一般民间担保行为等等。

  究竟哪些担保行为应该纳入政府监管,哪些无须政府干预,在制定相关监管政策时都应该审慎研究。

  2. 对政府监管的具体建议

  建议1:政府应将提供政策性担保作为财政支付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为政策性担保提供持续的财源。同时,政府利用自己作为出资人的有利地位,建立全国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以集中所有政策性担保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该机构以再担保模式运作,不直接面向被担保人,而是面向全国所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公开并动态地筛选其合作伙伴,定期予以公布。

  建议2:政府利用自己作为受益人的有利地位,由全国统一的担保管理机构对商业担保机构进行筛选,并定期动态公布可以为各种政府机构或公共法人主体提供各类法定担保的合格担保机构名单及其担保限额,借此为市场提供关于担保机构信用和担保能力的相关信息。

  建议3:建立全国统一的担保信息登记中心。要求所有的专业担保机构依法进行每一笔保函的登记。这样就给想申请担保的人搭起一个平台,他们自然会甄别担保机构的风险情况,使市场力量得以发挥作用。

  对于一般民间担保行为,也鼓励其向担保信息登记中心登记。可考虑给予经登记的保函的保证人在代偿后资产索赔的优先权,以鼓励所有民间担保行为自愿登记。

  笔者认为,无论出于何种良好愿望,政府都必须非常慎用行政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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