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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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21:15 银监会 |
加强统计管理夯实监管基础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了《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上赋予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正在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银行业监管统计体系。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计工作受到三方面矛盾的制约:一是日益增长的监管信息需求与监管信息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二是按照新的理念、方法和要求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和滞后的统计信息系统之间的矛盾;三是快速发展的监管统计工作与统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适合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法规制度,用以满足银行监管需要。 从今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布施行起,中国银监会就开始《办法》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银监会强化银行统计管理、规范银行统计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对银行业监管统计水平的提高及风险管理能力的改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问:如何理解银行业监管统计的概念? 答: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围绕监管工作的需要开展的,其内容应全面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各类风险状况以及该机构对风险的抵御能力等;第二,银行业监管统计不仅仅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的统计,而且还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统计活动,这些统计活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办法》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办法》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既注重银行业监管统计的现状,也考虑到未来银行业统计的发展。二是《办法》每个章节的内容紧紧围绕“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三是《办法》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的银行业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权限、幅度和范围,使处罚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问:《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办法》总共八章四十二条,大部分条款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各项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保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全面。同时,要对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外披露本机构统计信息。 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责任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各项监管统计制度、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以及配合做好监管统计检查等。 五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要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处罚。 问:如何认识《办法》中关于监管统计检查的有关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从检查权利、程序和结果等几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的监督检查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统计检查权的设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权利。银监会作为承担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二是统计检查程序的设定。统计检查是指银行监管机构派出监管人员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通过询问被查机构有关人员或查阅其凭证、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查的程序,统计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遵循法定的现场检查方式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 三是统计检查结果的设定。统计检查的结果是检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计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参考。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活动的科学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能够反映该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的高低。因此应将银行监管统计检查的结果纳入对被监管机构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评价、考核之中。 问:《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处罚条款是如何设限的? 答:《办法》中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罚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将银行业统计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整理和细化,并对照法律条款科学归类,力求使处罚设限合理、合法。既没有超越法律设定的处罚幅度,也没有人为地扩大处罚的权限。其中,第三十五条的处罚权仅限于银监会,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不但适用于银监会,而且也适用于有处罚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