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专家破解家教中心的合同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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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12:16 《法制播报》 | |
主持人:家教中心的老师们给我们出了一道法律难题:一款暗藏玄机的合同让他们通行无阻,工商、教委、消协和法院也无能为力,那么,这些家长们的权益就真的没有办法维护了吗?听听专家的意见。 解说:晟智律师事务所的高志晟律师告诉记者,这一案件极可能存在合同欺诈的问题,但是家长们由于证据不足,屡屡败诉。 解说: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这样分析:以家长给老师的评分作为退费的标准,是经过家长认可的,家教中心的做法,无可厚非。” 主持人:一般人都会这么认为,退款条件在家教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家长也是签了字的。得不到退款、家长只能自认倒楣。难道这份协议真是无懈可击的吗?我们请教了民法专业律师谢炳光先生。 解说:谢炳光 北京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主持人:律师说,要真正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难题,首先应当明确,家长和家教中心签订的家教协议,是合同,应当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协议中有关退款的规定,是一种格式条款。 北京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谢炳光:根据本案介绍的材料看 这个学生家长和目标家教中心签订的是一种格式合同(条款) 主持人:强调它是格式条款有什么意义呢?因为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殊规定,比如,提供条款的人、也就是家教中心,有义务向对方、就是学生家长,做出详细的解释。 北京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谢炳光:目标家教中心他有责任 有义务 必须就是说 把这个有利于自己的和不利于自己的 尤其是什么啊 就是说免除或者限制他自己的这种责任的这种条款 必须跟学生家长讲清楚 主持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占着很大的优势,所以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北京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谢炳光: 这个格式合同 因为是家教中心提供的 所以呢 在理解产生不一致的时候 那么作为司法机关就应该做出不利于就是说提供合同的一方 也就是说家教中心的解释 而作出有利于这个学生家长的这种解释 主持人:那么,家教协议中关于退款的规定,有没有法律效力?这直接决定了家长能不能得到退款。 因为这个格式条款是目标家教中心提供的 如果这个条款中有免除家教中心的责任 而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学生家长的主要权利的 那么法律规定这个条款应该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40条摘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家教中心)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学生家长)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主持人:目前全国有多家这样的目标家教中心,目标的完成受很多条件的制约,并非可以一蹴而就。正规的学校都不能完成的目标,靠家教中心如何就能完成呢?家长对提高孩子成绩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他们轻易相信奇迹可以发生,这就为陷入陷阱埋下了伏笔。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向全国发出了消费警示,要求家长不要轻易签订这样的家教合同。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新闻线索,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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