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自愿?抑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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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11:15 中国经济时报 |
——谈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模式选择 张丽华 国际典型模式分析 国际上,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和投保对象各有三种情况,我们选择三个典型国家予以介绍: 1、按“属地”原则,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投保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国 1933年,美国依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 Steagall Act? 创设了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国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投保人资格,即在美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本国的、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均属投保人,而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则排除在外,由此使美国银行的国外分支行都不在FDIC的计划之内,国际上大多数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是如此;在投保方式选择上,美国实行的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根据Glass Steagall Act的规定,对联邦注册、州注册且为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在联邦注册的相互银行和储蓄贷款社必须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方式。 美国模式没有为本国银行国外分行提供保险,这不利于增强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而且有可能使这些机构既无法在本国投保,也无法加入所在国的存款保险计划。 2、按“属人”原则,实行强制投保方式的典型代表——日本 日本在1971年由日本银行、大藏省和民间金融组织各出资1.5亿日元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实施存款保险计划。日本的存款保险基金对所有在日本注册的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日元存款都给予保险,排除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即按“属人”原则确定投保人资格。日本实行的是强制投保方式,即要求所有保险对象都必须投保。 日本模式不为外国银行的国内机构提供保险,不仅有可能出现我们上面提到的“架空”问题,而且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也会削弱本国存款保险体系。 3、按“属地”兼“属人”原则,实行自愿投保方式的典型代表——德国 德国将其境内营运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德国银行境外分支行均列为保护对象,即实行的是“属地” 兼“属人”原则。但是,具有投保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因为德国实行的是自愿投保方式。 德国模式兼顾“属地”和“属人”原则,保险范围较广,但自愿投保方式极易造成“逆向选择”。 中国模式探讨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由于储户及银行的风险意识较弱,德国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凭借着国家信用为担保(即使四大银行股份制改造完成了,在公众心目中“国家信用”依然会发挥隐性保护作用),使之处于特殊位置上,虽然目前不良资产比例较高,资本充足率较低,盈利能力也不尽如人意,却仍能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有着较强的竞争实力。国有商业银行以此为基础,以降低经营成本为目的,很有可能不强制不投保。新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则分两种情况:风险大的商业银行为了转嫁风险、求得安全,将首先加入保险;而资产质量较高、资本充足、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则不急于投保。因此,自愿投保方式极易导致逆向选择,使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恶性竞争、高风险运转金融机构的“保护伞”。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看上去能够稳定金融体系,但却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则,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会使金融监管的成本更高。 实行强制投保方式有助于迅速建立一个强大的保险基金,并能有效地克服逆向选择问题。但是,如何确定投保人资格又是新的问题,是仅限于境内中资存款性金融机构?还是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应排除在外呢? 综合上述分析,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理想的投保模式是:按“属地”兼“属人”原则,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即对于中国境内的中资存款性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对于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和境外的中资银行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其意义在于:对境内的中资存款性金融机构强制投保,有利于避免“逆向选择”风险,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安全网作用,保护存款人利益。对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和境外的中资银行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是因为外资银行的母国可能按“属人”原则已经给予保险或者中资银行的境外分行在当地已经按照“属地” 原则投保。对这两类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投保,既可以避免重复投保,又可以解决由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安排上的差异致使部分金融机构被“架空”的问题,而且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竞争力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财政金融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