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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今起缴纳监管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08:0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银监会预计2004年监管收费总额为50亿元左右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9月19日证实,从今年9月20日起,被中国银监会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向中国银监会缴纳监管费。银监会预计2004年监管收费总额为50 亿元左右。

  据悉,向银监会缴纳监管费的对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监管费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具体比例是:资产在3万亿元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万亿至4万亿元部分,按0.015%收取;4万亿至5万亿元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元部分不计收。

  与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公布的2003年收费标准相比较,我国目前确定的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高于OCC,与外资银行等资产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目前确定的收费标准低于OCC。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补充和资产的增长,监管收费的比例会逐步下调,且主要下调的是目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几年后,总体监管收费比例将达到并低于OCC水平。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规定,监管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收费期满后将重新核定。

  据悉,被监管机构每年第一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6月1日至7月1日,第二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日。2004年被监管机构第一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0日,第二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日。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20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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