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负责人: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22: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 张建平)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15日明确表示,人民银行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这位负责人说,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符合国务院《关
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个问题研究已久,有些银行早就提出正式或非正式申请,监管部门态度积极。15日,人民银行召集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这位负责人说,这几种基金可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吸引个人投资者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储蓄资金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培育更多合格机构投资者。 我国金融改革正处在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要在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发展直接融资的基础上,兼顾银行改革并切实维护商业银行利益,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部分企业因自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取信贷有力支持,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市场风险、配置资金,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的整体稳定。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顺应金融业发展潮流,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分散间接融资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近期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奠定了法律基础。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几年来开办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积累了不少经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