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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问题消费者扛 11项旅游条款霸气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19:0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杨滨)

  随着“十一”黄金周的临近,旅游高峰期也即将到来。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对一些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存在的11条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市消协投诉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市消协今年受理的旅游投诉中,几乎件件与霸王合同条款有关。而其中消费者最反感的就是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的“告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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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注意到,在消协此次点评的11条霸王条款中,有6条是旅行社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免自身责任。比如,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在合同书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消协点评认为:此条款不公平之处是旅行社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这种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有3条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义务。比如,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合同书第2条备注中说:“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消协点评认为: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该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还有两条属于旅行社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规定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北京青年旅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书第4条第3款规定“甲方(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合同书第4条第4款规定“乙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消费者)”。消协点评认为:经营者、消费者双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同,该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通过此次公开点评,使全社会都来关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希望各旅游服务企业能以坚持公平、平等的原则修改制定合同,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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