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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之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10:58 《全球财经观察》

  种种迹象表明,法律会在不久的将来向金融控股公司开启大门。这扇门的开启,对于那些在现实中进行金融混业经营已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者和梦想者而言,意味着金融资源的整合优势,也意味着他们获得了有制度保障的商业环境

  文 | 桐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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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中信控股旗下的中信实业银行获得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自此,该行资产托管业务全面启动,中信实业银行的各个营业网点除商业银行业务外,还将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提供服务。这对于同时控股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和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的中信控股集团而言,无疑是整合和彰显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优势的绝好平台。

  事实上,除中信控股这一唯一获得国务院特批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外,中国还有众多控制着多种金融资源的金融控股实践者,期待着政策层面的支持与法律的“正名”,期待着获得资源整合创新的权利带给他们的强大助力。

  分业下的控股冲动

  “在同一个控制权下面所受监管的实体明显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从事两种以上的业务。”根据巴塞尔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这一界定标准,中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众多的金融控股实践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调查显示,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热衷者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金融机构组建的,包括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发展而成的如中信控股、光大集团和平安控股,以及由商业银行通过海外投资控股形成的,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工商东亚。二是由实业控股不同金融机构形成的,如宝钢集团、德隆集团。

  “在这几类中,实业投资的虽然在数量上占大多数,但是大多还没有整合金融资源的明确理念。”参与调研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专家陈道富说。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实业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限制,因而出于筹集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和把集团母公司整体规模做大的考虑,实业在控股金融公司方面最为积极。

  而央行副行长吴晓玲强调,最适于实践金融控股的,应该是金融机构,因为他们需要也更能够发挥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金融资源的优势。然而,在金融分业的法律框架下,实践金融控股受限最大的也正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也就是说,目前存在的由商业银行构建的控股公司,是通过以外资身份回到国内的形式,绕过银行法关于金融分业经营的规定。

  “提供综合服务的金融集团显然比单纯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更有优势。南京诺基亚转投花旗银行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光大证券投行总部分析师曾慧峰给出了金融机构不惜绕开法律实践金融控股的缘由。南京爱立信公司曾在还掉中资银行的贷款之后,转到上海花旗银行,因为收购了旅行者集团公司的花旗可以对应收账款提供无追索权担保。“中信和光大集团的优势也正在于此,控股公司可以调动不同部门的金融资源为同一客户进行全程服务。现在没有人会为了一些简单的业务,分别到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各跑一趟了。”

  事实上,业务多元化、销售渠道的交叉利用等等这些混业经营具有的优势,正在为金融界所共识。在金融业的竞争扩大到世界范围之内后,曾经因为混业经营风险传递导致银行业危机的美国,也开始由明确的分业体系向混业经营转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由此指出,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争相介入金融控股具有必然性。“金融混业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大趋势,对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要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一方面又必须应对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全程式服务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兼顾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不错的中间过渡平台。”

  法律缺失之困

  然而,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具有相当必然和必要性的现实存在,至今还没有在中国任何正式的法律法规中获得确认。“法律缺失导致它们将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产生资本重复计算、过度负债、资本金不实甚至利益输送等等问题,由于同在一个法人控股之下,这些风险的传递最终可能导致集团风险集中爆发,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陈道富分析道。事实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玲、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出全面调查研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都曾在不同的场合强调加快立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德隆问题就是因为缺乏监管和引导。”巴曙松说,“金融控股是必要的,而且已经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必须要开正门,堵邪门。”

  或许,法律缺失对于介入金融领域的冒险家而言是一种机遇,但是对于希望真正发挥金融控股公司优势、提升集团实力的金融家而言,缺乏法律“正名”却是最大的绊脚石。“我们当然希望能够发展自己的基金,而且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只有一个基金托管部门,这些想法的实现必须要政策层面的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发言人王兆文说:此前,关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将获准进入基金领域的消息,已被业内人士认定为《商业银行法》修改为金融混业预留空间之后,金融机构迈向混业的第一步。

  “我们的确在不停地研究整合集团内金融资源的创新产品,但是未必能够获得通过。”光大证券投行总部分析师曾慧峰直言相告,“集团公司的确有优势,可是要将它真正发挥出来,还必须在法律基础上获得支持。”

  协助夏斌做金融控股公司调研的陈道富指出了更多的问题:“没有法律的支撑和规范引导,对于集团构建合理模式,对下属金融机构进行有效风险控制、业务创新等等方面都会造成阻碍。一些金融集团可能还会进行一些日后会明确禁止的组织模式,产生不必要的成本与混乱。”

  尽管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和实业集团都有着巨大的热情,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反而可能由于缺乏监管而隐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法律协助重写金融版图

  《金融控股法》有望在年内出台——于8月19日见诸媒体的这则内部消息无疑会让关注金融控股的企业家们热望重燃。然而,监管层对法案即将出台的消息却予以否认。“我从来没听说过这样一部法律,银监会今年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计划。”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张元说。而央行方面,金融研究所的许华生也否定了研究所专家研究立法一事。

  在几经问询之下,央行条法司的一位人士的回答终于留下了一些空间,“这个问题我们的确一直在研究,这是个公认的问题,大家都在研究。但是在有明确的方向之前,我们不能发表言论。假设真的有草案,也应该是金融稳定局在制定。”金融稳定局局长正是力主对金融控股立法的前金融研究所所长谢平。

  一直拒绝就此事接受采访的夏斌和谢平,却通过蛛丝马迹透露出细节: 8月10日,一个由央行组织的中国金融控股问题研讨会在中苑宾馆会议厅举行。谢平等均出席,夏斌进行了主题发言。当日,除德隆之外,包括平安、中信、中银等在内的中国所有的金融控股梦想者,无一缺席。据说,此次会议非常认真地商讨了中国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及进行混业操作的可能性,并传达出了一些积极的政策信号。8月23日,夏斌表示,应当以设立防火墙为中心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并提出了明确金融控股结构、限定关联交易的性质、规模等监管必须明确的因素。

  而夏斌的助理陈道富则特别强调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后,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应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但应该允许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的跨行业投资行为,特别应该鼓励设立有严格风险管理的金融集团。”

  也许,一部为金融控股公司正名的法律出台只是时间问题。关键在于,金融控股公司步入阳光地带后,会产生怎样的变化。“从国际通用的经验来看,金融控股要有一些基本的指标,不能说任何人都能做。要对资本的总额、资本的充足率和流动性等指标都有所规定。”巴曙松说。开正门,堵邪门,也可以被看作是筛选入围者的过程。

  最终,谁会在金融控股领域抢先通过法律准入门槛,在这个问题上,拥有最广泛营业网点和强大资金实力的商业银行得票率较高。而现有的监管机制难于把握的实业控股则遭到怀疑。特别是德隆问题出现后,以郎咸平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实业根本不应介入金融领域。“谁能做,谁会在竞争中占有优势,现在作出判断结论恐怕为时过早。”花旗银行中国区发言人王力说。但是在夏斌看来,花旗这样曾经在综合经营上占有优势的外资金融集团,将是金融控股竞争中的一支强大力量。“一旦我国明文规定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外国金融集团会设立专门机构整合分别进入国内的金融机构,并充分利用他们在混业方面的经验优势。”他指出。

  谢平强调:“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组织形式和监管都有相应规定之后,这些获准进入金融控股领域的强势机构,兼并收购活动将不断增多,金融市场原有的力量平衡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形成新的平衡。不同行业之间的交叉业务将成为竞争的重点。”陈道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重写金融版图”,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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