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月供比例应实行梯度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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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06:39 中国青年报 | |||||||||
据新华社消息,中国银监会9月2日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 出台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并非必要,尤其是对于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这样。
这里面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除正常工资收入外还有额外收入者。比如一些在业余时间从事智力性劳动者,他们利用自身的技术与专长,能够获得一笔工资以外的收入。这笔收入并不一定就会低于其“本职工作”的薪金。可是由于这种工资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较“模糊”,因而较难提供被银行所认定的收入证明。这就使得一部分高收入者因为受到以固定工资收入为基准确定的借款比例的限制,虽具还款能力却难以买到称心的房子。 还有一些高收入者,因为收入远高于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会面临还贷危机。比如,对于月收入两千元的家庭来说,借款超过一千就容易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以至于有时无力还贷。但对于那些月收入万元左右的家庭来说,借款数额即便在总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一定就会发生家庭“经济危机”。而且相对来说,高收入者一般具有某些方面的专长,谋生能力较强,更具完成持续性还贷的潜力。这样的家庭即便借款数额超过月收入一半以上,相比那些借款比例和月收入均低者,银行所承担的实际风险可能还要小些。 高收入者既然有还款能力与潜力,就不至于使银行承担过大的风险。具有较强还款能力,却不被准许在其能力范围内贷款购房,有失公平。所以,与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贷线,不如实行按照实际收入梯度确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内者,以50%以下为宜,收入高过一定数额,贷款比例相应提高。这对于贷款者、银行、房地产商,都是有利的。制定任何政策时都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