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状告“药价”官司药厂终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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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09:28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峰 实习生 钟玉琪) 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中国制药企业第一例针对“原研制药”提出质疑,并对定价部门提出行政诉讼的官司终于取得了初步结果。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贝氏药业对江苏省物价局对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胃药“高舒达”(化学名法莫替丁)作为“原研制药”单独定价的诉讼,经过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8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消江苏省物价局对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舒达”作为“原研制药”的单独定价。 广州贝氏无奈起诉 提起“原研制药”,国内很多制药企业在药品定价过程中,都不得不叹息,由于先天的原因,国内企业“原研制药”的数量跟国外相比,几乎是天壤之别。根据国家发改委“优质优价”的原则,同样一个产品,“原研制药”的药品价格往往是仿制药的好几倍,在医院药品招标中,同样疗效,但因为不是“原研制药”,即使价格低,也进不了一些医院。 尽管国内提出过了专利期的原研制药不能单独定价的呼声很高,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都不想跟定价部门“对簿公堂”。但这种情况到了2003年发生了变化。2003年1月10日,江苏省物价局发布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99种药品价格的通知》中规定了法莫替丁的最高零售价格:山之内药业生产的片剂(商品名高舒达)20mg×10片每盒为21.20元,20mg×30片每盒为56.6元(GMP),而国内其他厂家生产的法莫替丁20mg×30片每盒为9.80元(GMP)。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价格相差5倍多,作为同样有法莫替丁生产的广州贝氏药业,觉得非常不公平,对江苏省物价局的单独定价行为提出质疑,2003年11月11日,江苏省物价局书面答复,但没有对这种情形进行纠正。无奈之下,广州贝氏药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昨日,广州贝氏药业董事长贝庆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莫替丁专利已经过期,山之内制药(中国)生产产品全部在国内,不应该算原研制药,当时还提供了贝氏生产的与山之内制药(中国)生产的法莫替丁片的成品检验报告,来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质量的优劣,希望法院能够纠正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但是今年6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江苏省物价局执行国家计委的文件正确驳回了起诉。 一审败诉之后,广州贝氏药业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院,8月31日,南京市中院审理认为,江苏省物价局不能提供山之内制药(中国)生产法莫替丁作为“原研制药”的界定和应该具有的明确条件和标准,也无法证明山之内制药(中国)生产法莫替丁符合“优质优价”的法定条件事实,而江苏省物价局执行国家计委的文件仅仅是内部行政指导行为,并不能独立有效地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以判定江苏省物价局败诉,撤消江苏省物价局对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舒达”作为“原研制药”的单独定价。 可能引发同行效仿 记者了解到,有关广州贝氏药业状告“原研制药”单独定价的官司同时发生在其他多个省市,但在广东、浙江却败诉了。但一医药批发商获悉该消息后告诉记者,如果在江苏胜诉,即使其他省市败诉,对山之内制药(中国)来说,在中国的销售体系将受到打击,重新定价的结果很可能就是跟其他药品同价。同一产品价格相差几倍,要么不在江苏销售,如果销售,全国各地经销商可能直接到江苏以零售价买都比批发价便宜。 法莫替丁是一种常用的胃药,在国内有不少企业生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贝庆生表示,尽管涉及到很多国内企业的利益,“但从头到尾,没有人愿意跟我一起打这个官司。” 据了解,目前在国内销售的药品还有多个品种被同行认为既过了专利期,又全部在中国生产,其单独定价也受到质疑。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例的胜诉,将可能对类似情况起到支持作用,也可能导致一些国内药企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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