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试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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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18: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正酝酿方案 争取获得总行批准 “目前本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正酝酿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正争取该银行总行的通过。”广东银监局副局长孟建波前日透露,如该方案获得银监会批准,则有望成为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
本报讯 (记者 孔华) 广东银监局副局长孟建波是在由该局与泛亚太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合办的金融资产处置投资论坛间透露上述消息的。 银监官员 不良资产证券化已具条件 孟建波在前日的论坛中表示,不良证券化是国际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目前情况看,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已初步具备条件,一是对基础资产的筛选和组合,资产池的资产可以达到证券化对稳定现金流的要求;二是采取一系列增级、担保措施后发行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已具有相当高的信用等级、不再是原来单体不良资产,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三是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高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而风险又低于股票。因此相信这项特殊的投资品种将有较大的市场潜在需求,从以上三方面看,不良资产证券化切实可行。 不过,孟建波同时承认,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还存在较多障碍,包括开展证券化需要设立的特殊交易机构无法满足《公司法》的条件要求。此外,按照当前税收制度,税务成本过高导致资产证券化难以开展。而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投资的限制将无法使潜在的市场需求转化为正的市场购买力。 不良资产处置仍存瓶颈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副总经理黄冬林则表示,不良资产的打包处置方式在国内最早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国外引入,继而为国内各银行纷纷采用,目前已经成为国内处置不良资产的基本方法。不过,打包处置在国内仍然面对许多监管和政策的瓶颈。 在监管方面,不同的主管部门对打包处置的看法或监管标准也不同,在政策方面还不够完善或不配套,例如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的各项税收优惠、诉讼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在打包出售给投资者后是否仍可适用尚未作出规定。另外,国外投资者在购买不同资产后的收益是否可以全部汇出境外还需要明确具体的操作性办法。 针对这些问题,黄冬林建议由银监会、财政部、外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指引,内容可以包括不良打包处置的审批权限、外汇汇出、具体处置程序、定价方法、售后的合作处置等问题。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主管部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的监管标准不一致,也可以避免一些打包处置的不规范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