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出台不得使用遵医嘱类字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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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09:41 经济参考报 | ||||||||||
记者 朱玉 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日开始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包含了许多与民众有关的新规定。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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