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滥用药 药师要把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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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 11:1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从今年9月1日起,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将在全国施行。新《办法》规定:各级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每张处方不得开超过5种药;药剂师在审核处方时要对用药合理性把关。 定量控制为患者节约费用
新《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此,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表示,这一规定符合医学规律,基本不会给患者带来麻烦。另外,这些规定既能有效控制医生随意开药,为患者降低费用;也能限制部分公费医疗人群浪费医疗资源的做法。省卫生厅将根据新《办法》,制定详细的执行条例。 另外,新《办法》规定,药师必须“检查处方用药合理性”。广医二院医务科有关负责人称,原来药师发现医生滥用药,也可以选择“沉默”。但新《办法》规定药师必须“检查用药合理性”,“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时,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有了这道关,“大处方”现象会有所遏制。 药师应对安全用药把关 不少专家认为,在新《办法》中,药师的地位被大大地提高了。“药师在新《办法》里不再仅仅是一个配药、发药的角色,更是一个为患者能有效、合理和安全用药把关的‘守门员’。” 比如,新《办法》规定,药剂师要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中“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以及“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两项都是原来规定中没有的。 新《办法》还规定,药师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和指导,包括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在原有做法中,这道工序是可做可不做的。药师的严格把关无疑将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医生打印处方也得签名 有专家指出,随着患者可凭医生处方到药店买药等政策的出台,以及一些平价药店的出现,个别医院为防止“处方外流”,设计了一些只有本院医生和药师才看得懂的符号、英文缩写和数字代码,以此取代规范的药品名。针对这种现象,新《办法》中就规定了“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和代号。”这将有效防止“天书”药方。 随着医学信息化的发展,很多医院的挂号、计价和发药都实行了电脑化。对此,新《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才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才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医院规范处方各有奇招 记者还了解到,在新《办法》颁布前,广州市内很多大医院早就有了一套比较严格的处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处方,有的医院还想出了不少“奇招”。 如广东省中医院,每天都由科主任严格检查每一张处方,并制定了十分详细的“处方制度”,一发现有不合格的处方,就会在每周由全院科主任和护士长参加的周会上,展览这些不合格处方。 广东省人民医院则采取了重罚措施,对每一张“不合格”处方一律处以20元的罚款。该院对处方书写的要求十分严格,医生开出的药品必须标明剂量,而且数量要精确到“粒数”而不能写“瓶数”,病人年龄必须写清楚是几岁,而不能以成年笼统概括。 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翟祖唐表示,新出台的处方管理条例属部门规章,不属行政法规范畴,但是9月1日正式实施后,各地医院都应该切实执行。 据记者了解,广州各大医院普遍对新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表示欢迎,并表示医院目前执行的管理办法基本与新办法一致,规定要求2004年12月31日后启用新印制处方,各医院认为不存在障碍。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二十六条办法中所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撰文/记者 黎蘅、邱瑞贤 通讯员 蔡少健、崔艳玲、张玲玲、吴远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