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被公告 国内两公司告富士公司侵权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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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22:06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8月26日电(梁宗、杨金志) 因为在《人民摄影报》上发表了一份“重要声明”,日本富士写真胶片株式会社等被安庆好得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富士亨特摄影化学品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不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10日,《人民摄影报》刊出一份“重要声明”,其中有:作为世界驰名的生产“富士”胶卷的富士公司是“FUJI”和“FUJI HUNT”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该公司设在新加坡的富士亨特摄影化学品有限公司(或译富士亨化工厂)生产并销售“FUJI HUNT”(富士亨特或富士亨)品牌的各种摄影用化学品、套药、冲印药液等。富士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与上海富士亨特公司、安庆好得公司没有任何商业来往或代理关系。 因上海、安庆的两家公司先后抢注“FUJI HUNT”“富士亨特 FUJIHUNT”以及“富士亨 FUJI HUNT”这三个商标,“重要声明”表示,任何经销商、产品使用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富士公司“FUJI HUNT”商标权,经销商和使用者在富士公司授权下,仅有使用“FUJI HUNT”产品商标的权利,任何以非富士公司的名义将其注册或以其他形式侵害富士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底,安庆、上海的两家公司把富士公司以及《人民摄影报》社等推上了被告席,想让对方停止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两家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之一就是:富士公司在刊登“重要声明”时,本身也没有取得“FUJI HUNT”商标的专用权,因此不存在他们侵犯了富士公司商标权的事实。因此,富士公司刊登“重要声明”的行为是欠妥的。 事实上,安庆好得公司确实在1998年到1999年间申请注册“FUJI HUNT”等三个商标,而在富士公司提出异议后,这三个商标也确实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富士公司则在1982年取得“FUJI”这一注册商标后,又在2002年12月7日取得了“FUJIHUNT”注册商标。因此,在2001年10月10日,富士公司显然还没有取得“FUJI HUNT”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认为,虽然部分“重要声明”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但是“重要声明”并不涉及上海、安庆两家公司的商标权,也未使用诋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们的名誉,而且富士公司等在主观上也不存在侵害两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因此,富士公司等刊登“重要声明”的行为不构成对上海、安庆两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