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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滞纳金这种收法合理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8:4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一辆被盗后找回的车,养路费和滞纳金如今已达到了上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昊报道:一辆被盗后找回的车,还没开过一次却要缴纳7000多元的养路费及滞纳金。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车队的老板官先生最近被这件事情折腾得很苦恼,更让他郁闷的是,此事“搁浅”在有关部门的三个月时间里,养路费和滞纳金还在增加,到如今已达到了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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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大呼养路费缴得冤

  据介绍,海幢车队的一辆牌号为粤A2B433的北汽福田货车在2002年底遗失,车队随后到派出所报案,并在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区征稽所报停了该车的养路费。2003年4月,车队找回了这部车,也按规定在公安部门“解封”。

  车主称,车找回来后发现“该车已经严重损坏”,就送到了修理厂修理,“这辆车在修理厂直到今年4月才基本修好”。官老板随后派人到东山区征稽所办理重新缴纳养路费的手续。此时官老板被告知:由于这辆车长期逾期不交养路费,需要缴纳养路费和滞纳金共计7000多元,从该车在公安部门“解封”之日算起。

  海幢车队负责人觉得,缴纳养路费是应该的,但续缴日期应该从哪天开始呢?从公安部门“解封”,并不代表车就马上上路行驶。而且由于车是失主自己找回来的,如果车队今年5月才去公安部门“解封”,那是否意味着应从今年5月算起,就不需要缴纳数千元的养路费和罚金了?

  汽车行业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车主没有在找回车后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因故长期停交养路费,按照现有规定,缴费确实应该从公安部门“解封”之日算起。官先生也承认当时忽略了要履行相关手续才会拖到今年事发。“就算现在把车卖了,估计也交不够这滞纳金”,官老板哭笑不得,而他还是同意按规定缴纳因故欠交的款项。

  滞纳金手续“搞糊”记者

  蹊跷的事情在后面发生了。记者在7月初前往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查阅电脑档案后称这7000多元养路费和滞纳金其中一部分“是个误会”,只需要车主凭车辆报失单据和被盗找回单据等资料交给经办人员,再写一份情况说明,就可以“免除滞纳金”。该工作人员还称“这种误会的情况很常见,可能是因为车主所出示的凭据不齐”。记者于是将这一结果通知官老板。

  但前几天海幢车队再次找到记者,表示报告已经送到征稽处一月有余,但对方至今未给出答复。记者随后致电征稽处投诉电话83592796询问此事为何拖了这么久,竟得到另外一个惊人的消息。接电话的征稽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部车到8月为止需缴纳的养路费和滞纳金累计已达一万余元!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路费和滞纳金还有可能继续累积下去。

  记者马上赶往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在投诉受理窗口处询问了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车主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很多,最后一份材料直到上周三才送到,所以拖的时间比较长。记者问对于投诉受理,征稽处有没有规定的办结时限,工作人员称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有些案子处理时间会比较长”。记者再问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时,工作人员说“不清楚究竟需要多少材料”。

  工作人员表示,官先生的材料“处长已经看过”,但是“按规定处理结果暂时不可以对外”。而当记者问到在征稽处处理问题这段时间是否还应继续收取滞纳金时,工作人员称结果出来后可以按规定免除这一个月的滞纳金。但是,由于养路费滞纳金是按日累积的,这部分需要扣除的滞纳金又该从哪天算起呢?结果不得而知,记者查阅了《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也没有找到合理的解释。

  征稽部门疑车主骗缴

  8月12日,记者再次来到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征稽处经调查后的部分意见:车主有试图借故免缴养路费的嫌疑!该负责人说,“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显示,这辆货车在找回时并没有任何损坏”,而且在修理厂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加盖的是修理厂的财务章而非业务章。征稽处认为该车是否真的损坏一年“值得怀疑”。

  该负责人还表示,一般车辆每年累计停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的,车主必须提出申请。“这件事是对方人为拖长了,如果今年5月份就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滞纳金,滞纳金就不会继续增加了”。该负责人还称如果车主对其所缴纳的滞纳金有异议,可以投诉、行政复议乃至起诉。

  广州市民凌先生的摩托车去年9月被盗,今年3月26日到公路规费征稽所办理车辆养路费报停手续时,征稽所要凌先生补缴今年1至2月的摩托车养路费和滞纳金后。凌先生认为车辆被盗还要交养路费,这不是要失主为偷车贼“埋单”?他于4月5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撤销征稽所征收1至2月养路费34元。6月,新车车主熊小姐向广州市公路管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要求撤消天河征稽所向她征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滞纳金385元。她的理由是:今年1月5日新车上牌固封时,熊小姐认为,天河征稽所既没有履行告知她养路费缴交期限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向她催缴的义务,就不应当向她收取滞纳金。(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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