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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立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08: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杨开然 实习生卞勇) 为规范和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昨天,商务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同时对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机构、审批等做出规定。

  该通知规定,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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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鉴定评估工作。同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企业不得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但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除外)。另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名单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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