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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月“废”药品经营许可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10:5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宗品) 经过1个多月的意见征询和讨论听证,《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昨天正式“出炉”。

  该规定首次放开了京城药品经营许可,变过去的“有限开店指标竞争”为“申请审核制”,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申办人一律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过,零售药店之间的350米开设距离限制依然存在。该《规定》自2004年8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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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自2004年8月17日9时起开始收取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资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17日,申请迁址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并按照新开办企业审批程序办理。届时,申办人可向拟办药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药监局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在15日之内给出是否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有关人士分析指出,除了药店经营许可权的放宽外,与过去相关政策相比,此次《规定》还作了以下调整:开店面积由过去的150平方米减为100平方米;在超市可经营乙类OTC业务,并且可不受距离和营业面积限制;不受开店间隔距离限制的商业中心区从4个增加到7个,包括:西单、王府井、前门、崇文门外大街、中关村、建国门外大街、朝阳门外大街。

  京城某连锁药店负责人表示,过去一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费高达30万元,今后这种“寻租”行为将杜绝,经营者开店会更理智一些。另有一些经营者认为,放开距离限制也是迟早的事情,因为这一限制对后进入者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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