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放宽 实施细则9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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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10:12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记者 张建平) 我国将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程序,以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合法、安全、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日公布修订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从9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在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细则》删除了外资银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在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方面,简化了申请资料层层转报程序,申请人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已设外资金融机构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由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层层转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五类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