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10月1日实施 汽车召回休想蒙混过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0:15 南方日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在2日举行的汽车召回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上述表示。
不能以不当方式悄悄解决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明确强调,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检测机构优先选择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 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 这个办法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机构,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委托检测与实验任务;检测与实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将被撤消其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