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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9:52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记者 孙玉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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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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