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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不能蒙混过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9:42 华商网-华商报

  据新华社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不得以“优惠服务”解决产品缺陷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2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明确强调,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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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这种做法虽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我国发布4个涉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实施细则

  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在汽车召回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

  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

  这个办法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机构,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委托检测与实验任务;检测与实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将被撤销其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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