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4项实施杜绝汽车召回蒙混过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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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1:06 中华工商时报 | ||||||||||
杜宇 南辰 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在2日举行的汽车召回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上述表示。这位负责人说,4个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充分利用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专家资源,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 和认定程序,确保调查和认定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发布。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接到的正式有效的车主投诉200多份,翔实的车主档案信息700多份。有关专家通过网络回复了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达300多个。所有车主的投诉信息已经反馈到相应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处。 检测优选强制性检测机构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 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 应具备条件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或权威机构正式发布的产品标准与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具有执行单项或者综合检测与实验能力;配备所申报检测与实验项目应有的环境、设施、仪器、仪表,其产生的综合测量不确定度在允许误差范围,并提供充分保证其测量溯源性的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 这个办法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机构,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委托检测与实验任务;检测与实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将被撤消其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汽车召回不能“蒙混过关”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那么什么是不当的方式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明确强调,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认定工作。专家申请入库由其所在单位推荐。 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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