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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10月明码标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12:06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赵南坚 实习生/朱丰俊 郑杨 通讯员/穗房宣)昨天,笔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获悉:广州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该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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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收费地点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规定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1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物业管理企业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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