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业农民工统一上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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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7:2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 何春中) 从8月1日起,《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北京建筑企业将为参与工程的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因意外伤害死亡的建筑民工,每人赔付最少15万元。 昨天,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根据协议,8月1日以后,在京建筑工程开工前,投保人应以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到4家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北京建安宏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交验有效的投保单据。 按照《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1.2‰;施工承包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0.8‰;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0.6‰。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300元的,应当按照300元计算。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6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万元。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通州区建委主任张志强表示,为建筑施工人员上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