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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重申禁令:合作融资要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3:04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史晓芳北京报道】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融资行为。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家对新闻出版单位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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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新闻出版单位才拥有合法出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通知》指出,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出版业的分销服务已向外资开放,民营发行业也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进入健康、蓬勃发展的新阶段,新闻出版单位既面临着挑战和竞争,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新形势下,如何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同时,又能够有效防止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出版权被出让和转移,是各新闻出版单位面临的新课题。

  《通知》要求,已经转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和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报、刊、社所办企业在对外合作和融资活动中,必须确保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必须按现行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确保新闻出版单位在合作和融资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企业资本结构变化过程中,必须确保出版物的导向正确,不得改变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权,不得削弱国有方经营管理的责任。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搞融资活动和股份制。

  《通知》强调,出版权是国家赋予新闻出版单位的专有权利,新闻出版企业在合作或融资活动中不得出让或变相转移,不得为小团体、个人牟利而出售或变相出售;新闻出版企业不得以合作等名义让出资方、合作方或个人承包或变相承包本单位的编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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