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不得透露当事人8项隐私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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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8:17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卫华) 当事人个人财产、通讯、情感等8项隐私信息,北京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打死也不说”。昨天,北京市律师协会透露,自《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实施两个月来,没有接到一起当事人对律师的相关投诉。
今年5月15日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除非法律有明文要求或得到当事人的授权,否则不得向他人披露当事人的住宅、通讯、情感、健康、个人癖好、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等八项隐私信息。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仅是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在办案结束后和离职或退休后仍然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在撰写学术著作、回忆录、传记以及诸如此类的文章时应避免披露保密信息。 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咨询意见时,要严格甄别其中是否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杜绝因工作疏忽而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一旦发现秘密信息被泄露,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因违反保密规则而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协会将根据纪律处分规则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