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60余名律师联名罢免会长未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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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7:25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李桂茹 本报深圳7月26日电 日前,深圳60余名律师联名罢免律师协会会长引起了不小的风波。引人注目的重要原因是,被提出罢免的律师协会会长徐建,是由律协会员直接从执业律师中选举出来的会长
罢免源起巨资买楼 罢免案提出源起于律协花巨资购买办公楼。去年7月,深圳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直选,选出了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和副会长。早就酝酿着进行行业自治变革的深圳市司法局,放手让律协自治。此时,前几届律协积累下来的会费有1200余万元。在此后的一年中,会长徐建按照他的竞选承诺施政,获得了一定的好评,但在购买办公楼的问题上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律协原来的办公室老旧狭小,新的律协班子欲改变律协的现状购买新办公楼。8月份,深圳律协的民选理事会通过了买楼决议。当时,以深圳律师冯友为代表的部分律师坚决反对,认为这样重大的事项应在全体深圳律师中公示,并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但因为临时代表的提议人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律协最终花2000余万元购买了新办公楼。不过该事件在部分律师心中留下了阴影,部分律师甚至认为会长和秘书长在买楼中拿了好处。 在深圳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际,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普通律师刘子龙在获得了60多名律师的签字支持后,提出了《对深圳市律师协会徐建会长、赵志诚秘书长的质询提案》和《关于罢免徐建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职务、赵志成秘书长职务的提案》。罢免会长的主要理由是,徐建上任后,花2000万巨资购买律协办公楼,将律协原账上留存的1200多万元会费耗尽,并给协会带来巨额赤字,使得未来六届律师协会需用20年左右的时间来偿还贷款欠账。 刘子龙在陈述他的罢免理由时说:本届律协会长是由全市律师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是一次真正的民主选举的结果,民主选举出来的会长自然要接受民主监督,而罢免是体现监督的方式之一。律师有权利通过代表选举会长,自然也有权利对会长提出罢免和不信任。直选会长深圳律师开了个好头,但要使这一制度法制化、规范化,使被选举人真正对选举人负责,就必须对其权力进行制约。“如果说深圳律协直选会长是民主化的一大成果,那么罢免会长议案的提出则是民主化的升华。”刘子龙说。 还有律师代表在发言中尖锐地指出在民选后运作上出现的问题。律师朱皓发言认为,引发买楼风波的重要原因是新律协的预决算监督的制度不够健全,并且理事会的权力过大,导致当初买楼决策不够公开。朱皓认为,应该严格预决算制度的控制,防止律协的机构扩张和权力的过度扩张。朱皓说:“现在会长在买楼和其他一些事情上,被不少律师指责存在拿好处和以公款获取私人关系的嫌疑,这其实和会长本人的人品无关,而和我们的制度设计有关,会长同时又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使他在逻辑上存在进行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所以,我认为如果一个律师想当会长,那他就应辞去工作,避免嫌疑。” 民选会长徐建在回应罢免提案表示,作为一个民选的会长,从一开始就得面临着这种风险。他坦言当会长以来,最大的压力就是怎样处理好这种民主博弈的关系。但他又认为,深圳律师这种高度参与的热忱,使他看到一种希望。 罢免提案没有进入罢免程序 此次代表大会罢免会长的程序没有启动,罢免议案没有交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表决。议案没有提交代表大会的依据是什么?在2003年7月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17条规定了“50名以上的律师联名或10名律师代表联名,可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在此次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的《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议案规则》中明确:“50名以上的律师联名或10名律师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结果是罢免提案提交主席团审议没有被列入会议议程。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石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选的会长要随时迎接选民的监督,这正是阳光下的治权,公选出来的会长被会员质询是正常的。”他说,深圳律协自从去年率先进行改革后,律协和律师的关系就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他们之间不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深圳市司法局打算在3~5年时间内,逐步探索出一套从行业自治走向行业自我民主管理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