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划定授信禁区 四种情况被明令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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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01:55 中华工商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5日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划定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禁区,在四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对客户业务进行授信。
这四种情况分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同样不得提供授信: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指引》提出,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依据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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