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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首次落败行政许可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8:2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欣悦)

  昨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在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告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此案源起去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下简称“律所”)接受委托,向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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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

  商标注册的申请。同年7月17日,商标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称由于律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所申请复议后,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通知。

  律师事务所:相关两项行政审批已取消律所主任汪旭东律师认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该所律师有权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委托,并从事相应的代理法律活动。去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制度后,一个机构是否是“商标代理组织”,不应以是否获得商标代理行政审批(许可)来作为区分。

  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文件有规定商标局称,他们判断对方是否具备商标代理组织主体资格的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的55号文件,该文件作出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业务限制和备案要求等规定。

  但汪律师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55号文是超越权限的,其实质仍然是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审批。

  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胜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

  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商标局关于律所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宣判后,商标局的代理人称“我们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汪律师闻听判决结果后很激动,他说这是全国律师等待了多年的一个结果,由于行业的垄断,律师一直不被允许做商标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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