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推广到乡镇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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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12: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7月22日电(记者张朝祥、赵东辉)广东在全省规范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除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实施这项制度外,从2004年起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也将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记者从广东省卫生厅获悉,目前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地开展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珠江三角洲地区已扩展到镇级医疗机构。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招标采购累积金额达207.8亿元,药品平均降价16.8%,减轻患者药品费用支出31.26亿元。
广东省纠风办、省卫生厅2004年决定采取5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推进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消除招标采购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一是提出“两个100%”的新目标。针对少数医疗机构不愿使用中标药品和使用中标药品少的问题,今年初广东省编制了有关招标采购的目录,凡纳入目录的药品,100%都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同时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都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也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二是推行“两个统一”。为改变全省各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使用信息平台、招标文件不一样,操作透明度、程序不同等问题,广东省研究决定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同时制定了统一的全省招标文件,从制度上规范了招标操作规程,也为今后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招标作了准备。 三是调整现行中标药品作价办法。将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办法,由现行的按中标价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按四六分成,改为按中标价分档次顺加不超过省规定的最高差别差率作价,购销差率总水平控制在27%以下。 四是降低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服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招标中介代理服务收费15%。今年,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选择中介机构时,采取实名量化打分、降低收费标准得分的办法,使收费标准从原来规定的6.6‰降为3‰左右。 五是实行“黑名单”制度。重点查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出现的规避招标、违规暗箱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零售作价、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以及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行为。对不执行药品销售合同,拖欠药品费用的医疗机构,以及中标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不配送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投标资格。(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