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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厦华再次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03:29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钱鑫报道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作出了判决:厦华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CHDTV”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属正常使用。

  判决书内同时认定,由于厦华电子公司“CHDTV”商标包含了国家标准中确定的技术术语英文缩写“HDTV”,故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据悉,这是继今年3月9日厦华诉长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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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侵权在上海败诉之后的再一次败诉。至此,在厦华四地(北京、上海、广州、厦门)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两大城市已对“HDTV”使用权争夺有了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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