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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告长虹商标侵权案在京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10:5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张艳 成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月19日对“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厦华电子公司“CHDTV”商标中的“HDTV”,是本行业中技术术语“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已作为国家标准予以明确,厦华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长虹HDTVready商标与厦华电子的“CHDTV”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法院驳回厦华诉讼请求。

  厦华去年8月2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和厦门4地对长虹就“商标侵权”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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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虹集团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介绍,当时长虹在各类与数字高清相连的电视产品上使用HDTVready商标,而厦华表示自己已注册“CHDTV”,长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今年3月9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长虹使用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侵害的判决。至此,厦华在4地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北京与上海已对“HDTV”使用权争夺一事给出了明确结论。对审判结果,厦华电子新闻发言人孙光荣只说了一句话:案件到目前为止只是进行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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