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告长虹商标侵权案在京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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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10:5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张艳 成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月19日对“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厦华电子公司“CHDTV”商标中的“HDTV”,是本行业中技术术语“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已作为国家标准予以明确,厦华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长虹HDTVready商标与厦华电子的“CHDTV”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法院驳回厦华诉讼请求。 厦华去年8月2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和厦门4地对长虹就“商标侵权”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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