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须办工程质量险 将在10城市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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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8:05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潘澄清)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昨天透露,建设部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今年将在北京等10多个城市试点。根据该《办法》,今后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三类工程应办理工程质量保险。 据徐波介绍,从今年起,以下三类工程原则上应办理工程质量保险:一是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办公楼;二是关系社会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商场、体育
据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保险条款的起草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待该《办法》颁布实施后,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据了解,在该规定出台前,工程发生事故或违约后,大部分的设计、施工企业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受害方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证。特别是商品住宅业主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受害者该找物业、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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