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出版社惹上“彼得兔”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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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07:57 北京娱乐信报 | |||||||||
因出版彼得兔系列图书而引发的“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正在审理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又以对其行政处罚不合法为由,将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告上法院。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开庭
1902年至1913年间,英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创作了著名的“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该系列图书深受小读者们喜爱。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作者去世50年后其作品即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因此波特创作的童话故事1994年1月1日起将进入公有版权领域。 但是在2003年5月,英国沃恩公司却向社科出版社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称他们已在1994年10月将“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图书中的全部插图在中国注册了商标,社科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据此,西城工商分局没收了社科出版社库存的两万余册图书,并罚款35万余元。为此,社科出版社将英国沃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没有侵犯相关商标权。据悉,这是我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 中国出版社将为“彼得兔”付冤枉钱? 社科出版社认为,当文学艺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有权自由使用原作品。而将公有版权作品通过注册商标来进行垄断,会使商标所有人对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然而,目前沃恩公司已有偿许可国内某出版社出版所谓“正版”彼得兔系列作品,这意味着中国出版社必须付费得到彼得兔的出版权,这些费用将最终转嫁到读者身上,最终将导致中国消费者为“彼得兔”的版权支付冤枉钱。 社科出版社还认为,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根据沃恩公司的投诉,对他们的库存图书进行扣押。社科出版社多次提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已诉请法院裁决,在此情形下工商机关应暂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然而,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仍对他们处以重罚。他们认为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遂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处罚。 工商部门自认适用法律正确 对社科出版社的指控,市工商局西城分局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沃恩公司则声称其根本无意通过商标权来继续垄断彼得兔作品,只要不侵犯其“兔子小跑”图形等注册商标或其他权益,该公司不会阻止其他人出版和发行进入公有领域的文艺作品。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信报记者 谢德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