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生产的15毫克高焦油卷烟不许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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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7:42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从国家烟草专卖总局了解到,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将不允许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据了解,自2000年国家烟草专卖总局首次提出焦油限量要求以后,已连续三年将卷烟产品的降焦幅度控制在每年0.5毫克/支以上,到2003年全国平均焦油量已下降到14.3毫克/支。
国家烟草专卖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为更好地发展中式卷烟,进一步推进全行业卷烟降焦减害工作,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竞争实力,今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总局发出《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5毫克/支的卷烟,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将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