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提出航班延误旅客补偿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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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17: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 林红梅) 民航总局最近出台了发生航班延误后,对旅客进行补偿的指导意见。经济补偿可以采用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多种方式,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中国民航总局运输司负责人介绍说,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
这位负责人说,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目的是为了避免进一步延误后续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飞行安全隐患。 这位负责人指出,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损失与承运人发生索赔争议,应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