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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王广告诉讼揭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9:31 新京报

  “只要还有最后一丝希望,我们就不会放弃这场诉讼。”在输掉了与北京新影综视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综视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讼后,温州的蜘蛛王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蜘蛛王公司)董事长许承建还是执意要将官司进行到底。在之前长达14个月的纠纷和诉讼中,许承建已经在一审和二审中两次败诉。他惟一赢得的,是人们对他和蜘蛛王的同情。

  “明明被骗了,却还输了官司。”许承建的内心被一种强烈的欺骗感吞噬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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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地区一家响当当的民营制鞋企业的老板,他在商场上摸爬滚打十几年了。他经历过无数次诉讼,惟有这一场让他最为窝火。“我们已经拟好了申诉材料,准备递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丝毫也不令人感到意外,诉讼的另一方新影综视公司总经理罗峰也大呼不平。“我们也很冤呀,赢了官司却死活拿不到钱,”他说。

  他称新影综视公司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已经经浙江省高院转交温州市地方法院,但尚未执行。“地方执行的难度很大,看来我们只有申请直接执行了。”他说。

  一家是温州的鞋业公司,一家是受其委托进行广告代理的广告公司,双方本来应在愉快合作中觥筹交错,但令人惊讶的是,他们却很快就陷入了一场欺诈与喊冤的诉讼大战中,而牵涉到这场诉讼的广告发布载体———中央电视台八套的《黄金强档》栏目也由此更加引人关注。

  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

  超低折扣取得代理

  2003年3月,蜘蛛王公司按照营销计划准备在中央电视台八套的《黄金强档》栏目投放广告,在与多家广告代理公司接触后,挑选了价格最为优惠的新影综视公司作为其广告代理公司。

  “新影综视公司其实是半路才杀出来的。”蜘蛛王公司副总经理许理敏说。许理敏一直负责公司的营销计划。他说,公司起先已经选定一家经常与其合作的广告代理公司代理此单广告,但即将签约时,新影综视突然提出可以以七二折的低价代理,并且答应赠送24次CCTV-1《国际时讯》的广告。

  “我们当时开出的价格相当优惠,但是并没有说CCTV-1的广告是赠送的。”

  罗峰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几乎是赔本接了这单生意。

  按照正常的情况,七折至八折是一般的广告客户能够拿到的央视广告发布的较低折扣率,低于这个折扣,广告代理公司几乎没有利润可言。

  低价的诱惑对蜘蛛王产生了杀伤力,它最终使新影综视公司抢到了这单生意。

  2003年3月10,蜘蛛王公司与新影综视公司通过传真形式签订《CCTV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书》。合同约定,蜘蛛王公司委托新影综视公司在CCTV-8和CCTV-1发布“蜘蛛王鞋”

  产品广告,播出时间为CCTV-8《黄金强档》19:57-20:00倒二,CCTV-1《国际时讯》约17:25;其中,八套发布的是28次15秒广告,一套发布的是24次5秒广告;广告费总金额为80.64万元;付款方式为电汇,一次性将所有款项汇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账户。

  “当时丝毫没有感觉合同有问题。”许理敏说。2003年3月10日,蜘蛛王公司按照约定将合同总款80.64万元一次性汇入了央视广告部计财五科,并向新影综视公司出具了“资金委托证明”。

  2003年3月17日,广告开始播出。

  怀疑掉包撤回资金

  “蜜月”很快结束。广告播出大约一星期后,蜘蛛王公司怀疑播出的广告不是《黄金强档》栏目广告。“蜘蛛王的广告总是在‘黄金强档’栏目片头出现之前就播完了。”许理敏说。

  随后,蜘蛛王公司仔细查看了新影综视提供的央视索福瑞监播报告,并向央视购买了该时段的广告光盘,两者都显示出:新影综视公司代理播出的蜘蛛王广告都是在《黄金强档》片头前。

  许理敏说根据央视的相关规定,界定是否属于某个栏目的广告的主要标准是以栏目片头为限。具体而言,以《黄金强档》的栏目片头为界限,栏目片头后电视剧播放前播出的广告属于栏目广告,而栏目片头前则属于“时段全天组合”的广告时段。

  他随后又向几家曾经与蜘蛛王有过合作的广告代理公司进行咨询,认为播出广告被掉了包———新影综视公司将其要求播出的《黄金强档》贴片广告换成了CCTV-8《影视同期声》之后、《黄金强档》之前的在19:55-22:00之间播出的“时段全天组合”广告的一个时段广告。

  两者之间存在着巨额差价。根据北京未来广告公司2003年的广告价目表显示,《黄金强档》栏目时长15秒的广告收费标准是40000元/次,而《黄金强档》前的“时段全天组合”广告的价格则为15秒4周共6个时段总计费用为68万元。合同中涉及的19:55-20:00时间段只是6个时段里比较好的一个时段。蜘蛛王了解到的这个时段的内部价格是15秒23400元/次,折扣在7-8折之间。如此算来,蜘蛛王认为自己花了超出一倍的冤枉钱。

  蜘蛛王公司马上向新影综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新影综视公司就这一情况做出解释。“律师函发出后,对方始终没有给我们答复,广告照旧播出。”许理敏称,为避免损失过大,公司决定停播广告。

  2003年3月26日,蜘蛛王公司向央视广告部发出通知,要求此广告款暂缓支付。此时,新影综视公司已经提走了367920元。4月10日,央视广告部将广告款的剩余部分438480元退还蜘蛛王公司。

  “我们公司从头到尾就没有看到过蜘蛛王发过来的律师函。”罗峰表示,如果看到了这份律师函,公司当时就会去申请停播,他们是在广告播完去央视提取剩余的广告款时,发现钱已经被蜘蛛王公司取走了。“他们这是欺诈呀,我们按照合同播完了所有广告,却只拿到了一部分代理费。其余的钱至今还没拿回来。”

  2003年4月12日,所有广告播放完毕后,新影综视公司以蜘蛛王公司拒付剩余广告款为由将其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法院。

  《黄金强档》是时段还是栏目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合同中提到的“《黄金强档》19:57-20:00”这一播出时间进行了集中辩论。

  “我们从来就没有说过为蜘蛛王公司代理的是《黄金强档》栏目的贴片广告。”罗峰称,合同上明确写着“播出时间为CCTV-8《黄金强档》19:57-20:00倒二”,这个表述的意思是播出时间在《黄金强档》之前的19:57-20:00时间段的广告,黄金强档系黄金时间段,并非《黄金强档》这一栏目的名称。“是蜘蛛王公司自己理解错了,我们完全是按照合同来执行的。”

  “他们是在狡辩。”许理敏则直言反驳罗峰,《黄金强档》栏目是CCTV-8一档播出最新电视连续剧的栏目,考虑到广告效果,从一开始蜘蛛王公司就向各代理公司明确提出是要在《黄金强档》栏目做广告。商谈的过程中,双方也一直是按《黄金强档》栏目广告40000元/次的报价在讨价还价。可是最终执行的时候,新影综视公司却利用蜘蛛王公司广告知识的欠缺,故意混淆视听,将CCTV-8的19:55-20:00“时段全天组合”广告解释为《黄金强档》栏目广告。

  “其实从合同金额上也能反映出我们我们购买的是《黄金强档》栏目广告。”在许理敏出示的合同书上,显示实付金额是80.64万元。许理敏称,合同最终按照7.2折执行的,这个80.64万元是由40000元/次×28次×7.2得来的。40000元/次是北京未来广告公司2003年对《黄金强档》栏目广告的收费标准。这同时也反映出,CCTV-1《国际时讯》的广告是赠送的。

  罗峰则认为,80.64万元怎么算都无所谓,是不是《黄金强档》栏目也不是最关键的,重要的是新影综视公司为蜘蛛王代理的公告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在19:55-20:00之间如约为其播放了。

  “其实,从一开始我们就被骗了。”许理敏称,经过调查发现,新影综视公司根本就不具备直接发布合同规定的CCTV-8《黄金强档》栏目和CCTV-1《国际时讯》栏目广告的主体资格,这两个栏目分别是由北京未来广告有限公司和北京人和仁顺广告有限公司独家代理。作为二级代理公司,新影综视公司在与前两者签订了转委托合同后才取得了代理资格。但这个过程蜘蛛王公司完全不知情。

  一审二审连连败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述,具有法律约束力。蜘蛛王公司虽依据合同约定,现行将全部广告款汇入双方约定的中央电视台账户。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蜘蛛王公司以新影综视公司存在合同欺诈行为为由,将部分合同款索回,致使新影综视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全部广告款,蜘蛛王公司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蜘蛛王公司所称的新影综视公司合同欺诈,且无广告代理资格,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新影综视公司虽然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播出广告义务,通过其他广告公司在媒体中播出,但未违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媒体。

  至于双方关于合同中约定的“黄金强档”到底为栏目广告还是时段广告的争议,法院判定,双方虽然对合同约定的“黄金强档”解释不一,但新影综视公司所发布的广告时段均系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段。因此,蜘蛛王公司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蜘蛛王公司一审败诉。

  蜘蛛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过程中,蜘蛛王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未来广告公司发给蜘蛛王公司的时段组合广告的传真件。“从这个传真件上,能清楚地看出当时双方约定的是《黄金强档》栏目广告的发布,并且上面写着CCTV-1《国际时讯》的广告是赠送的。”许理敏称,“但这份证据没有被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蜘蛛王公司关于新影综视公司签订合同时存在价格欺诈的主张,因合同系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蜘蛛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新影综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做过虚假陈述,仅依据价格亦不能证明新影综视公司有欺诈行为,因此也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在广告发布合同中对广告的播出时间作了明确的约定,而实际播出时间亦符合约定,蜘蛛王公司并无新证据证明新影综视公司曾承诺《黄金强档》是中央电视台栏目的名称,且广告系该栏目中的“贴片广告”,因此法院对蜘蛛王公司关于《黄金强档》应是一个栏目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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