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后生产焦油量超过15毫克/支的卷烟不得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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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20:3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刘羊旸)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每支以上的卷烟将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28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而7月1日以前生产的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仍可继续销售。
这位负责人指出,提出卷烟焦油限量要求,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和消费者需求,进一步推进卷烟降焦减害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行业各级烟草质检部门要加强对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的质量监督检测,确保上市卷烟产品质量。 据悉,自2000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首次提出焦油限量要求以后,已连续三年卷烟产品平均降焦幅度每年在0.5毫克/支以上,2003年全国平均卷烟焦油量已下降到14.3毫克/支。(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