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开盘须有国土使用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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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9:58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谢炜) 从7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将不再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只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开盘。昨天,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在7月1日前申领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继续有效。在7月1日以后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不再约定颁发临时证的条
《通知》规定,7月1日后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单栋楼地价款的确定,由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和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水平确定,并将确定数额备案,归入合同档案。 同时,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先申请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建筑面积和地价款。受让方按变更后的出让合同交清相应地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或变更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手续。 此前,房地产开发商只需先付40%的土地出让金,就可获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