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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药企将无须立项审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33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叶永笔) 新建的药品生产企业,将不再需要经过药监部门立项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7月1日后,药监部门将撤掉已实施多年的“投资药企必须前置审批”门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的林先生昨天介绍,根据国务院最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规定,从7月1日起,将取消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批准程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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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只要认为自己具备条件,就可以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而不需要事前征求药监部门意见。

  据了解,现今投资药品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先向省级药监部门提交审批材料,经省级初审通过后,再由其向国家药监部门提出最后审批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后才能正式进入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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