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7月起试行对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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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 11:38 新华网 沈汝发 | |||||||||
新华网福州6月19日电 (记者 沈汝发) 福建省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将从7月1日起试行对这个省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 通知规定,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收费标准为每升燃油不超过0.05元。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对清净剂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为保证清净剂质量,福建省物价部门还要求添加的清净剂必须使用具有有关部委质量保证的产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下发通知,要求这个省销售的车用汽、柴油中应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以进行环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