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3.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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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10:04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刘燕) 自2004年6月15日起,北京市的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3.4分(含税),调整范围为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各类用电。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问题,市发改委将召开价格听证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校食堂、澡堂用电,凡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为抑制高耗
对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三个月的抄见电量执行季节性电价,低谷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1%,执行单一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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